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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建小区配电设施应设在地面一层以上

时间:2024-02-01 17:35:23 作者:新闻中心 点击:1 次

  今后,我省新建居住小区的配电设施必须高于城市的防涝用地高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既有居住小区的地下配电设施也将进行迁移改造,以提升防涝能力,保障正常用电。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并正式实施了《关于提升居住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居住小区正常用电若干措施》。

  今后,我省新建居住小区的配电设施必须高于城市的防涝用地高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既有居住小区的地下配电设施也将进行迁移改造,以提升防涝能力,保障正常用电。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并正式实施了《关于提升居住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居住小区正常用电若干措施》。

  我省对城市(县城)防涝设防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市、县应制定和完善城市(县城,下同)防洪排涝专项规划,将山洪防御标准和内河排涝标准考虑,明确城市防涝设防标准和城区防涝用地高程指标。

  我省要求,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留足供电设施用地。重要建筑、生命线工程、商业、办公、写字楼、医疗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地下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等配电设施的建设、迁移、改造和地下室的加固改造,也将依照本措施执行。

  为尽量减少在城市内涝中出现断电情况,我省提升了新建居住小区配电设施的防涝建设标准。新建居住小区室外地面0.00标高低于城市防涝用地高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其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消控中心、开关站、环网室等10千伏公共网络干线节点设备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一层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

  我省规定,各地应组织对既有居住小区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做全面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组织对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进行迁移改造或防涝加固。

  具备迁移用地条件的,既有居住小区的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应迁移至地面一层;设置在地下的开关站、环网室等10千伏公共网络干线节点设备应全部迁移至地面一层。地面确实没有用地空间、无法迁移至地面一层的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应按防涝规定要求做加固改造,其排水管道、进水主管、地下室管线接口位置应提高到室外地面0.00标高,并采取防止涝水倒灌措施,设置封堵装置。同时,应在地面一层配备移动应急电源。